摘要
案情: 某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于90年8月27日以价值200万美元的进口设备抵押向某银行先后2次共借款800万元。其中550万元期限一年,250万元期限5个月。期间,该公司因内部原因致使生产不正常,直至最后全部停工。贷款到期后,几经催收,仅收回50万元。某银行于93年5月20日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于94年11月8日判令该公司归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由于公司(被告)停产已久,无法还款,法人代表又在台湾,且不肯来沪处理,于是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变卖其资产。
出处
《新金融》
1996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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