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现行罪名的两点不足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布之后,其中第11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应定何罪名的问题曾有较大争议.后因“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理的通知》,文中使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词,实践中遂逐步采用了这个罪名.但是今天仔细推敲起来,这个罪名也不尽完善,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陷:第一,它没有概括出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其本质特征.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4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