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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慎重”适用缓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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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也以各种新的形式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强化打击力度,促进廉政建设;与此同时,还应当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宽大,在考虑一般宽大处理条件外,还应当注意到宽大后的社会效果,本刊选登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慎重”适用缓刑的思考》一文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犯罪活动,决定宽大适用缓刑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作者 汪敏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11期24-26,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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