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校监护职责,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确责困难.为此,笔者本着符合我国民法立法精神和便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试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求达到监护确权明确,赔偿责任清楚之目的.监护权的转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责任、监护权的消灭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11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