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汽车已被越来越多的家庭和个人所拥有,汽车买卖纠纷案件亦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且案件越来越复杂,审理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汽车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相应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国务院办公厅虽然于1985年9月11日即以“通知”形式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如该规定第6条“旧的机动车辆(计划进口的旧汽车除外),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辆禁止销售.”该条款对汽车交易的某些程序和内容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对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却无具体规定.如对不在指定市场交易。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11期29-30,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