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公司业务员在购货途中丢失一张空白的银行转帐支票、支票空缺的事项有:票面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空白支票丢失后,该公司前往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依据有关规定,拒绝受理挂失.无奈.该公司只好向其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避免其可能遭受的损害.法院收到该公司公示催告的书面申请后、对于是否予以受理的问题,出现明显对立的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下应受理.特此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依据票据法规定,空白支票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其本身并未生效,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最终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既然属于尚未生效的票据.也就无所谓解除其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失票人只能发出止付通知,而下能依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第二。
出处
《法律适用》
1996年第11期33-34,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