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的来讲,美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充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就立法层面来讲,目前美国已形成了以判例法为先导,以《侵权法重述》为中介,以《统一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并为一半以上的州所接受为标志,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统一商业秘密法》虽然是示范法,但就其保护原则和保护水平来讲,是比较周密完善的,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一部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我们认为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有利有弊,同时也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矛盾。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6年第85期36-38,共3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