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公司,可以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自主从境外筹资并同时享有租赁物件的进出口权。境内企业通过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外资实质上是由租赁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从境外筹措的近似于商业贷款的外资,如无政府部门出具的担保,该笔外资应不属国家主权债务,其风险应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外承担。对承租企业来说,通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引进设备属间接利用外资,需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转贷登记。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1996年第49期24-27,共4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