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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族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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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本世纪末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大批法律,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在经济领域的法律还很不完备,特别是民族地区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尤嫌不足。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做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统一,甚至超前,以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导向、规范和保障。全国是这样,民族地区更应加强民族立法、经济立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而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的监督机制。
作者 李温
机构地区 宁夏社会科学院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1995年第5期85-87,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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