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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早期的股份制与资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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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早期的股份制 交通银行在筹办时,清政府批准的章程中曾明确指出:“该行照有限公司办法,股份以外,不得向股东添取银钱,即有亏欠,与股东无涉。”,“该行先备资本银五百万两,分为五万股,每股库平足银一百两。由邮传部筹款认购二万股,其余三万股,无论官绅商民人等均准购买。”以后在民国三年(1914年)公布的《交通银行则例》中,其第一条即明确“交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杭斯
机构地区 交通恨行总行
出处 《新金融》 1995年第8期42-43,共2页 New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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