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带有强制性地征用集体土地,其补偿费不等于土地价格,这是国家对集体利益的侵占,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法律地位不明、所有权权能未得到尊重的表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尊重之上,平等有偿地确保交易公平。同时,通过立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并加强对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10-14,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