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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保险业的税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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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背景 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加拿大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家庭补贴法案,此时保险企业须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而保险产品则被视为纯保险工具,政府只对超出限额的年金保险在要保人领受时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至196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财税法案,并于1982年进一步修订,诸如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金融系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63-64,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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