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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有权获得本案中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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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6月,某县农业银行为提高职工福利,向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为1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单位与本人各半。1995年1月,该单位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残废并截肢。刘某住院期间开支医疗费5000余元。1995年4月,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作者 程永生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51-52,50,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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