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板眼”是我国戏曲的节乐方式。明人魏良辅在他的《曲律》中说:“拍,乃曲之余,全在板眼分明”。又说:“南曲之鼓板,犹方圆之必资于规矩,其归重一也”。明王骥德(伯良)在他的《方诸馆曲律》中说:“试以鼓板规定,则锱珠可辨。”又说:“盖凡曲,句有长短,字有多寡,调有紧慢,一视板以为节制,故谓之‘板’,‘眼’”。古代戏曲家的这些论述,已将“板眼”在传统戏曲中的重要及其作用,说得相当清楚。 “板”、“眼”都等于现代的“拍”(time)。二字分开时,“板”代表强拍,“眼”代表弱拍。
出处
《中国音乐》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期36-37,共2页
Chinese 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