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有制的越来越普遍,随着所有与经营或所有与控制的分离,经营权侵蚀所有权问题更趋突出。我国“改机建制”过程中,即要注意避免国有资产管理局一家股东的公司制,亦要注意股东不能过分分散。建立发展、养老、保险、社会基金会,并与银行一起以法人身份和其他投资者股东组成公司董事会,是防止上述侵权发生的有效形式。培养选派品德兼优的企业经营者,建全法制约束是不可忽视的战略措施。
出处
《广东商学院学报》
1995年第2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Busines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