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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未裁定驳回就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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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未裁定驳回就进行判决是错误的来信乙公司为与甲公司共同投资合建商品房纠纷一案向乙地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当该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甲公司时,甲公司认为,因该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地、合建的商品房、被告均在甲地,乙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提...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48-4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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