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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少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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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少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的重新提出几年前,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中,一些地方法院,从完善我国少年缓刑制度和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根本目的出发,进行了少年缓刑保证金制度的探索,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缴纳缓刑保证金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在试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完备的制度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少数法院将适用缓刑保证金的范围扩大,个别法院似有“乱收费”之嫌,等等,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遂于1993年下半年明令停止试行.然而,缓刑保证金制度的试行客观上是对现行缓刑制度执行的重要补充,试行中也取得了不少成效,其不完善之处也可改进,两年的思索后,笔者感到,现在有必要将这一有争议的问题重新提出,再次进行探索研究.
作者 傅为高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34-36,共3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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