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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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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浅议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程丽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款中"但是单位担任监护...
作者 程丽华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1995年第6期68-70,共3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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