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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集体谈判制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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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简论集体谈判制的几个特点陈永铿1.平等性。集体谈判制明确地规定谈判双方的平等地位。企业级的集体谈判是以企业(行政领导)为一方;工会(职工代表)为另一方。行业级集体谈判、地区级集体谈判和国家级集体谈判,都以各级谈判主体与工会作为谈判代表。各级工会代表职...
作者 陈永铿
出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1995年第5期52-52,共1页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Labo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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