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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赔偿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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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经验,并参考了外国的一些做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增加了许多有效措施,如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民诉法施行四年来,此规定对制裁未按判决。
作者 王敬藩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5年第4期16-17,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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