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评价社会主义社会历史进步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判断,它必须以人们在社会主义生存环境的社会系统对于以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体的契合关系为价值尺度,而不能以单纯的生产力发展为尺度。因为发展生产力,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本质,而是每一种社会形态所必然追求的社会目标。以什么方式来发展生产力,才是一种社会形态区别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标志。因此,剥削制度的消灭与生产资料的公有,才是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区别。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5期3-8,共6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