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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被告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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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少年被告究竟如何准确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要做到量刑适当,又要便于操作,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全面贯彻对少年被告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做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对少年被告如何适用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鉴于我国目前对少年被告的处罚,在实体法上尚未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结合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我们认为,对少年被告的处罚,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先比照成年被告量取比照刑罚,再依照刑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减免一定幅度的处罚,最后决定宣告刑罚,宣告刑在法定刑以内的,则适用从轻处罚,宣告刑低于法定刑的,则适用减轻处罚。这样既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又体现了刑法第14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操作性较强,有利于严肃执法。
作者 顾武斌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4-6,共3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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