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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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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8页)“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同上书,第111页)“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同上书,第149页)
作者 宗寒
出处 《求是》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13-1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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