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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腐败现象的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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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现象的可控性,一是指腐败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可以被遏制住的;二是指腐败分子无论手段多么狡猾,最终都脱逃不了党纪国法的惩治。 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腐败。中国共产党历来坚决反对腐败。这是腐败现象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两条基本保证。 腐败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败分子的行为始终处于人民群众广泛的监视之下。无论其手段多么狡猾,形式多么隐蔽,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最终都会受到应得的惩治。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社会声势,是腐败现象可控性的最重要的基础。 腐败现象也从根本上违背了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谋取个人私利的宗旨,以权谋私、腐败堕落,就一定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的下场就是最好的例证。中国共产党人惩治腐败的决心,是腐败现象可控性的决定因素。 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党组织惩治腐败的决心,是保证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两个方面。有一段时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不高。
作者 谢晓荣
机构地区 九江市人民银行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94年第6期38-38,共1页 Finance and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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