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担负着解决农民,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重任。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瑞昌市人民银行组织对八个农村信用社九三年第四季度贷款收息和九四年一至四月放贷利率执行情况专题稽核表明,瑞昌市农村信用社,基本上能按照国家的利率政策规定发放贷款,为稳定农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地贡献,然而也发现不少引入深思的问题: 1、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经检查发现农村信用社在农业生产贷款收息时,有相当一部分超过最高上浮标准,有按15‰、15.6‰、16.2‰、18‰少数达到21‰;乡镇企业贷款利率,普遍按18‰收取贷款利息;将个体工商户,运输业贷款与高档消费,买房贷款纳入1233一种贷款科目,最低按18‰收取贷款利息,最高按24‰收取贷款利息。远远超过江西省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现定。九四年新发放的贷款,除农业生产贷款月利率基本上按14.6‰执行外,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继续偏高。21‰、24‰利率档次所占比重增大。 2、以季度期限放贷,按年利率收息。国家确定利率政策时,规定了短期贷款利率低于年度贷款利率。
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94年第10期45-46,共2页
Finance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