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某些领域的英译,特别是文学英译,同一个概念、内涵或同一事物可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以免译文词语贫乏。但是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以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HenryWeihofen在其所著《法律文体》一书中告诫英语法律起草工作执笔者的下面这句话。
出处
《中国翻译》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5期15-17,共3页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