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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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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市场的内涵一般可概括为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又可被认定为保险交换关系的载体,而从事保险交换业务的经营者自然就成为保险市场的主体。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构成保险市场的主体应该是能够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经营保险业务,并实行自我积累、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企业,其具体形式既可以是国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又可以采取股份制商业保险的企业模式。
作者 陆爱勤
机构地区 上海师范大学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8-10,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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