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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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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一旦订立保险条款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维护保险条款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及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第1款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这一款违背了上述原则,同时也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议进行修改。
作者 张志才
机构地区 PICC兰西县支公司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40-41,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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