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各地公司纷纷推出了少年儿童保险、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幼儿平安保险等诸多少儿险种。这些险种的开发,对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均规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亡,给付全部保险金”(有的规定保险金额可高达一万元),笔者认为,在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特提出几点看法,略作商榷。 一、上述险种所包含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从而违反了死亡保险的最基本的原理。第一。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43-44,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