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500号出版物,在原400号的基础上日臻完善,并为国际银行界和贸易界所认同。但笔者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特提出商榷、探讨。 一、运输行签发运输单据问题 运输行又称运送承揽人(FORWARDER),它本身并不拥有运输工具,亦不具备承运人实际从事运输的能力,只是替货主代为办理托运、报关、提货的机构,并不直接经营运输业务。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是具有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性质的凭证。
出处
《新金融》
1994年第10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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