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十余年来,由一位“外行”知名学者无意间道出的“法学幼稚”论在我国法学界内、外均十分流行;而近年来法学界关于法学研究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讨论也无非是从更高的层面上对同一问题所做的反思;这一切都足以表明,我们的法学和法学家的确尚待发展和完善,而面对我国法制的缺陷,法学界也实在应承担某些重要责任。另一方面,虽然健全的现代法制是改革开放、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无可替代的载体,没有法制的现代化便不可能有社会和民族的现代化,但法制要走向完备,却须以法学的成熟为前提,因之。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94年第Z1期264-275,共12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