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法律解释论上的主观解释理论与客观解释理论1.主观解释理论主观解释理论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西方法律解释中占有主导地位。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和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30-34,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