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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证据涵义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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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说法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几种:一是认为,“从《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确定的证据种类来看,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并且主张“把一般证据同可定案证据区别开来。一般证据是指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即能够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或手段。可定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可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二是主张“行政诉讼证据应是指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以及其他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50-52,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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