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眼光来看,还是基于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特殊性预防和保护出发,调整改革现行教养体制势在必行。尤其在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和社会节制力相应减弱的情况下,加快未成年人教养法制建设,已迫在眉睫。我国现行教养体制由工读教育、少年教养和劳动教养构成。劳教以收容成年人为主,但鉴于其中有相当部分人处于16至18岁年龄段这一事实,客观上构成了未成年人教养体系中的不同层面。工读、少教同属未成年人教养体系。工读指由教育部门主办工读学校,专对“违法与轻微犯罪的中学生”进行矫治与保护的措施;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69-72,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