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的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条也再次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基本任务之一加以确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其同经济、政治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其关键所在是如何保证人民切实的民主权利。自建国以来,我们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并在根本大法中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基本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没能很好地从法律上。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43-46,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