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公司被视为是独立于所有者或投资者的一种拟制人格或法律实体。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美国的公司主要分为两种,即封闭公司(The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和上市公司(The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封闭公司是指股东为数不多的公司(通常少于15人),习惯上又称为小公司,封闭公司的基本特点就是其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上市公司是指由众多股东持股的公司(有的上百万之众),规模较大,习惯上又称为大公司。其基本特点是其股票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由于上市公司在美国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文对公司领导体制的讨论,主要以上市公司为对象。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79-86,共8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