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1954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法官戴维·贝兹伦宣称:只有在犯人无法辨别正确与错误时才能视为精神错乱,如果其犯罪行为是因精神病或精神缺陷所造成,可不负刑事责任。贝兹伦因此见解而荣获美国精神病协会的特别奖。美国法学会则认为:如果一个人无法辨别正误或缺乏使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可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文字表达略有不同,但基本意思并无二致。自美国绝大多数州认可了这一原则后,精神病专家在法庭上以此为依据为犯人开脱罪责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近年来,在美国也出现了对上一原则的反对意见,声浪渐高。如一位自由主义者乔纳森·罗就对该原则提出异议。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87-8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