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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编辑的审、改、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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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按约定俗成的划分方法,隶属“文科”,同时,法学又是一门非常有自己个性的学科。因此,法学编辑除了应具备一般文科编辑所应具备的一般共性之外,还应具备本学科所要求的独特个性。一般文科编辑所应具备的共性,限于篇幅,这里不多赘述;对法学编辑的特性,笔者拟从编辑的审、改、校这三大中心职责入手,根据自己的实践,谈谈工作体会。或因浅陋,仅为法学编辑的A、B、C而已。一、审稿审稿,是编辑出版活动的开始,指对来稿的审阅,即编辑从来稿的论题的整体价值、论证深度、面向的读者,以及发表后的学术效应和社会效应着眼,通过审读。
作者 陆石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93-97,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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