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0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明确规定罚金是刑种之一。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条说明了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第48条规定了判处罚金的一般原则:“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总则第49条规定了罚金缴纳的方式:“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可见。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65-69,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