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案件中的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只要当事人诉夫妻已难于共同生活,法官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二次大战以后,离婚逐渐被视为是对破裂婚姻在法律上的认可和补救。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破裂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在实行破裂原则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只有我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原则在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其破裂实体的规定又与其它国家迥然不同。我国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笔者认为大有可商榷之处。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28-30,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