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的经济关系同西方国家不一样,因此我们的公司法必须同它们有所区别。这种区别从总体上来讲表现在两个方面:1.公有制条件下国家同企业之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由此产生的企业自有资产问题;2.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由这两点就产生出我国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能存在只有国家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否认“企业股”的存在,理由是: 第一,国有企业由自留利润所形成的企业自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企业,而不应归国家,这样就应当有“企业股”的存在。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63-65,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