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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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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作为一般的"供选择的办法"和作为例外的诉讼 "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在其种种创新的传播方面能起重大的作用。美国由于法院超负荷的工作和审判程序的过于繁复,首先普及了这种解决办法。律师早已利用"供选择的办法"来取代法院程序。在合议庭(尤其是需要陪审团时)的情况下,要遵循费时费力的实情调查的规则,这就需要予以避免;因此,即使在法庭上。
机构地区 荷兰佛瑞依大学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3年第3期81-85,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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