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统编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论述汉朝的刑罚制度时认为:"汉代经文帝除肉刑后,肉刑有三,即笞刑、宫刑和斩右趾。"在稍后具体分析斩右趾刑名时说:"斩右趾,西汉文帝时废除。……但到东汉明帝、章帝及和帝的赎罪诏书中均明确提到斩右趾的刑罚。这说明斩右趾的刑罚废于西汉,而复行于东汉"。目前见到的中国法制史方面的诸种教材与论著讲到汉的刑制时,虽在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持上述观点,认为东汉恢复斩右趾这种肉刑儿乎成为通论。通过查对史料,笔者认为这是受到后汉书注文的影响。《后汉书·明帝纪》:"(中元二年)十二月甲寅(中元为光武帝年号,但此时明帝已即位),诏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书中此处有注:"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32-36,45,共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