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北美国家进行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刑罚改革运动。这场改革使欧美国家的刑罚作用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刑罚作用观及其实践迥然不同的作法和发展趋向。第一,预防犯罪的政策思想导致刑罚作用的变化。惩罚报应就是刑罚目的,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然,其中也不排除期待通过刑罚取得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社会在创制刑罚的同时就有了所谓预防的概念。然而,现代意义上的预防犯罪,并非指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根据刑罚所实现的一般预预,而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通常应该采取的防止犯罪发生的预防手段,或者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刑罚所实现的特殊预防,即刑事政策意义上的预防犯罪。应该指出,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首先使用"刑事政策"一词、强调一般预防到李斯特依靠实证方法分析犯罪原因、主张目的刑论。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74-77,共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