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的中国,一个以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为依据,以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开始步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当我们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的成就而高兴的时候,各族人民不由得想到并感激逝去的毛泽东和健在的邓小平,他们对民族法制建设的伟大贡献和卓著功勋将永垂史册!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0-26,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