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下同)的修改和完善就越来越迫切。自一九八七年开始修改《经济合同法》起,对《经济合同法》中是否应确立合理预见原则,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经济合同法》中确立合理预见原则不仅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对于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是否确立合理预见原则,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马克思主义者历来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产生,从根本而言,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们只是把这种物质条件的决定性能动地反映出来。“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37-38,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