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此为“时效一致说”或称“时效从属说”。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1期134-138,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