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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区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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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地区垄断行为的界定如何界定地区垄断行为?目前,对于我国特有的这类严重妨碍市场经济的社会现实问题,法学界尚未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全国各地存在的地区垄断现象分析,不难发现,这类行为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行政性。所有地区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均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关,就是说,这类行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而是政府行政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政策,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作者 屈茂辉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6-8,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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