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中国宪法能更好地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为了宪法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我们必须在修宪程序之外寻找建立新的宪法规范的渠道、运用多元的应变方式来充实和发展宪法。一、宪法解释。我国宪法解释应有两种: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二是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均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也就是两者均可作出合宪或违宪判断.在这种判断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必不可少的部分。遗憾的是,在如此剧烈变革的十年中,这两种解释形式均未见运用,这不能说是宪法实施的正常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也有责任积极、主动地运用前一种解释充实和发展既定宪法规范。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1期38-39,共2页
The Ju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