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罗马法,系指罗马法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这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在罗马法中,实行的是"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给与他人"的原则,所以,无权利的人不能给人以权利,从无权利人处受让权利,就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因而常常由真正的权利人将财产追回。由此可以证明,罗马法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实施对物的管领、控制,它是一种人对物之关系的事实,而并非权利"。这样,占有人可以通过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但它与善意取得并不是一回事。
出处
《法学家》
CSSCI
1993年第3期22-28,共7页
The Jurist